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