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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