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四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