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二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建设项目,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防洪标准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