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