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