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三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三条 对河道堤防、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达不到安全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