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主要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参照渔业船舶的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负责其安全管理工作。第七十五 条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管理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