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海事、港航、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