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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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
第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
第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六条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
第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八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
第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
第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调整至安全航速:
(一)遇到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途经正在...
第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应船舶请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三条 对需要在港口海域航行的下列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申请视情安排护航:
(一)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
第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海上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拖带作业,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
第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五条 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国家批...
第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引航员应当...
第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
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五百米...
第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应急通道以及相关应急设施,标注消防、救生演示图,配备消防、救生手册,并在开航...
第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客船在航行中,船员应当规范操作、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
第二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滚装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车辆舱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合理积载车辆,车辆停放间距应当不小于0...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码头、泊位、设施和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船舶停泊期间,应当留...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机舱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未...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与渔业、旅游、港航、体育、海事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上交...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港航、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上旅游发展需要,...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港航管理部门在审批海上旅游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其船舶停靠的码头、站点、航线、折返点和区域...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上旅游船舶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水上搜救电话号码和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随船...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海上旅游船舶开航前,船员应当指导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讲解乘船安全注意事项。敞开式海上旅游...
第三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海上旅游船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规定:
(一)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载客定额;
(二)不得装运易...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确保乘客上下船舶安全;乘客登船后,双方应当...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潜水等高危险性海上体育项目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向海洋...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非营业性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海域、航道、锚地、增养殖区、渡口附近海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海上非经营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避让其...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除紧急避险、抢险救援或者特许情形外,禁止船舶在海水浴场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禁止渔业船舶在...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组织可以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分道通...
第四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禁止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
需要在前款规定区域从事...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航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碰撞、损坏航标的,应当...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在通航海域及其岸线范围内设置、建造海上固定设施或者海岸工程的,应当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报海事管理机...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 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海域范围和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施工作业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航行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采取限时通航、限速通航、绕航、单向通航、禁止通航等海上交通管...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相关责任船舶、设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未按要求消除的,海事管...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码头、泊位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测量码头、泊位前沿海域及相邻通航海域水深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停泊站点等客流集中场所的现场管理,查处非法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负有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指挥机构,负责海上应急救援和防抗灾害等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其办事机构设...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海上应急力量建设,配备与海上应急工作相适应的装备、设施。
海上搜救指挥...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海上旅游经营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遇险需要救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通报有关单位,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有关责任单...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海上应急行动完成或者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海上应急行动应当终止时,由海上搜救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海上应急...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六条 海上应急行动信息由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船舶、设施或者物品在通航海域内搁浅、沉没或者漂浮的,船舶、设施或者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指使、强令...
第六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一万元...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
第六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第六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
第六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第六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超出确定的海域范围进行海上体育项目经营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
第六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营业性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游艇所有者处五百元以上...
第六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渔业船舶、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
第六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垂钓等...
第七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海上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
第七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海事、港航、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职务证书,是指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适任证件;
(二)...
第七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主要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参照渔业船舶的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负责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市及沿海区(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海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青岛海域渔业船舶...
第七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