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与渔业、旅游、港航、体育、海事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海上旅游活动使用海域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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