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港航、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上旅游发展需要,编制海上旅游码头(设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