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
(三)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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