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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