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六条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