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八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指使、强令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违章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