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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