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调整至安全航速:
(一)遇到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途经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在船舶密集海域航行时;
(四)能见度不良时。
(一)遇到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途经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在船舶密集海域航行时;
(四)能见度不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