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应船舶请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