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海上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拖带作业,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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