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五条 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国家批准设置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港航管理部门提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一)外国籍船舶;
(二)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港航管理部门提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