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
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客船不得开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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