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客船不得开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