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应急通道以及相关应急设施,标注消防、救生演示图,配备消防、救生手册,并在开航后立即向乘客作出演示或者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