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滚装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车辆舱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合理积载车辆,车辆停放间距应当不小于0.5米。
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以及超载、超高、超重车辆。
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以及超载、超高、超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