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客船在航行中,船员应当规范操作、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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