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避让、限速等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