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