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