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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