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青岛海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港航管理部门职责。
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公安边防、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青岛海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港航管理部门职责。
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公安边防、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