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航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碰撞、损坏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维护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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