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航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碰撞、损坏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维护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