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区、警戒区、航线、航道、锚地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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