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区、警戒区、航线、航道、锚地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