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禁止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
需要在前款规定区域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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