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组织可以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