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除紧急避险、抢险救援或者特许情形外,禁止船舶在海水浴场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禁止渔业船舶在旅游码头(设施)、海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区域作业或者停泊;禁止钓鱼船在海上旅游船舶航行区域、海上体育运动区域作业或者停泊。
港口、码头(设施)经营者、海水浴场管理者等用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所使用海域的管理,按照规定维护海上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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