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非营业性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海域、航道、锚地、增养殖区、渡口附近海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海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
非营业性游艇应当在专用停泊码头(点)停泊。游艇专用停泊码头(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非营业性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海域;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海域内停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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