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预警或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组织救援。
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预警或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组织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