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确保乘客上下船舶安全;乘客登船后,双方应当清点并如实记录登船人数备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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