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海上旅游船舶开航前,船员应当指导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讲解乘船安全注意事项。敞开式海上旅游船舶应当确保乘客穿着救生衣;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的,不得开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