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海上旅游船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规定:
(一)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载客定额;
(二)不得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采用安全航速,严禁驾驶人员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四)在日出后日落前载客出海航行(具备夜航条件的除外);
(五)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一)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载客定额;
(二)不得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采用安全航速,严禁驾驶人员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四)在日出后日落前载客出海航行(具备夜航条件的除外);
(五)其他安全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