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按照规定检查、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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