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潜水等高危险性海上体育项目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向海洋与渔业部门申请海域使用许可。
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海上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本市海上旅游活动区域划分以及经营项目特点,确定其从事经营的海域范围。
海上体育项目经营应当在确定的海域范围内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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