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 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海域范围和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施工作业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