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航行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采取限时通航、限速通航、绕航、单向通航、禁止通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或者恶劣海况;
(二)海上险情或者事故;
(三)海上公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四)海上施工作业;
(五)船舶交通流密度超出正常航行条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航行的情况。
(一)恶劣天气或者恶劣海况;
(二)海上险情或者事故;
(三)海上公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四)海上施工作业;
(五)船舶交通流密度超出正常航行条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航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