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码头、泊位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测量码头、泊位前沿海域及相邻通航海域水深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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