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码头、泊位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测量码头、泊位前沿海域及相邻通航海域水深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