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负有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