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
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