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停泊站点等客流集中场所的现场管理,查处非法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