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海上应急力量建设,配备与海上应急工作相适应的装备、设施。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防污染等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搜救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防污染等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搜救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