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渔业船舶、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