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营业性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游艇所有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专用停泊码头(点)停泊的;
(二)临时停泊的海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一)未在专用停泊码头(点)停泊的;
(二)临时停泊的海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